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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典型案例】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4-06-20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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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综合履职  宽严相济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发挥专业化办案团队和检察官联席会的集体决策优势,对案件准确定性,依法惩治,彰显法理与人情。加强行刑衔接,通过综合履职督促行政机关强化行政监督,加大银川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基本案情】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宁夏某某通讯手机配件批发店负责人赵某某多次购进假冒的苹果、华为、VIVO、OPPO、金士顿等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并将配件通过其经营的批发店以明显低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公安机关在该批发店查获涉案商品6719件。经鉴定,与相关知名商标系相同商标。赵某某销售商品金额55.1275万元,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48.86842万元。2023年12月19日,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该案现已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实地办案,自行补充侦查。基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派员前往涉案的兴庆区某某手机批发市场进行调查。侦查人员就赵某某经营的批发店的地理位置、人员配置等进行了解,并就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问题走访周边商户,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确保在法定的审查范围内对赵某某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二)集体决策,综合评估。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集体智慧,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等方面,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等集体讨论方式群策群力推进案件办理,体现集体智慧的全面性和专业化办案团队的专业性。由于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手机配件,犯罪特征及处罚方式需要区别于普通的同类案件,检察人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被告人的家庭状况、银川地区手机配件经营环境等情况,综合其他地区对此类案件的判例,对被告人赵某某的社会危害性和刑法评价作出综合评估,确保案件处理既彰显刑法权威,又体现人性温度。(三)内部合力,综合履职。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该案的过程中注意到,案件反映出辖区内行政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意识不强、保护效果不佳,刑事检察部门遂将该线索内部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并进行案件会商,行政检察部门会同刑事检察部门合力梳理行刑衔接线索,并据此向有关行政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加强知识产权的市场监管,取得了良好反响。


【典型意义】(一)维护知识产权,发挥集体智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启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程序,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充分发挥办案组集体智慧对案件进行把关,一方面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突出新时代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理念,另一方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严格履职过程,兼顾法理人情。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兼顾法理人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要求,也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外在体现。刑事案件办理要坚持以个案差距为要点,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入罪有责性等多方面进行总体评价,办案过程中要秉持在刑法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寻求法律规范、事实道理和人情本理三者有机统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具体办案实际中,使当事人能够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公平,也能感受到法治的温暖人心。(三)加强行刑衔接,依法一体履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力进行监督,敦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刑事案件的背后往往透露出行政机关行政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注重检察工作的整体性,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完善紧密衔接的横向一体履职机制,这既是检察机关履职理念和实践继续深入、持续深化的宏观体现,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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